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如何梳理公司股权结构
在和很多用户交流的时候,发现很多公司有建立股权激励的意识,却不知道从何下手,的建议是,首先做公司股权结构的梳理,那么如何梳理呢?今天就给大家讲清楚!
对于非上市公司,有《股东协议》、《合伙协议》等约定,当然这些是基于一般章程的总则;对于上市公司,大家可以看到有一致行动人协议(上市公司会发公告)。在国外而言,可以同股不同权,比如 谷歌和facebook 都是可以保持 1:10 的投票权,京东 1:20 的投票权,在海外上市的阿里巴巴通过合伙人制度+投票权协议保障表决权。所以这就是为什么国外的创始团队拥有20%股份却可以有控制权的原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1) “股权清晰”这个点成为证监会避免拟上市公司出现代持现象的核心依据
(2) 拟上市主体股东人数穿透性(持股平台、信托等)审查(直接和间接股东不超过200人),杂点一些的会有非上市部分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但这对激励的影响不大,仅仅是一个维度,单一主体上市,在激励上会简单一些。更加复杂的是存在多主体上市可能,其中涉及集团和子公司的所属关系问题,梳理后分为下面三种情况:
(1)以集团整体业绩为标准,集团整体上市
(2)以个体子公司业绩为标准,子公司的业务可以单独融资、单独上市
(3)集团整体+子公司双导向激励方式,集团公司,子公司的业务均可以单独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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