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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未清算,股东承担清偿责任的案例

2023/7/18 18:38:22发布35次查看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12期专业而且有实力的西安代办注销公司像往往提供着一站式的商业服务,从最基本的公司注册,代理记账,知识产权到场地租赁,户口办理。
案情简介:
阎惠敏、阎惠平系淄博仁达旅行社有限的股东。2007年7月16日,淄博仁达旅行社有限欠假日旅行社12310元,经多次催讨,均未给付。2008年12月29日,淄博仁达旅行社有限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并向工商部门提交了一份清算报告,报告称企业的所有债务都已经清偿,的股东阎惠敏、阎惠平同时还承诺“保证企业债务已清偿完毕,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凭借该清算报告办理了法人注销登记手续。假日旅行社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阎惠敏、阎惠平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淄博仁达旅行社应支付该笔欠款。淄博仁达旅行社现已注销登记,但由于该在清算过程中,二被告作为的股东,未经清算并清偿欠原告的债务,且出具了内容不真实的清算报告,使登记机关为淄博仁达旅行社办理了法人注销登记。同时,二被告也承诺对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原告主张二被告对所欠的12310元旅游团款承担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阎惠敏、阎惠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假日旅行社支付欠款12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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